引言 据报道,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春某公司、保某公司以及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据悉,这些人伪造单据冒充跨境零售进口商品,以享受优惠税率,共偷逃应缴税额高达6700余万元。经查,2017年至1010年3月之间,被告人王某和季某作为被告单位春某公司和保某公司以及已经注销的鹰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代理国内客户申报进口化妆品等货物的过程中,明知货物应以一般贸易形势申报进口,仍决定采取伪造境内个人消费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的方式将货物伪装成跨境零售进口商品,并通过上述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低价申报,从而享受优惠税率。
期间,王某和季某指使公司员工刘某等人具体实施伪造单证等行为,经海关核计,本案供给偷逃应缴税额达6700余万元。
实际上,近几年随着跨境电商变得越来越炙手可热,一些不法分子难免要动些心思,而跨境电商走私作为新型的走私犯罪,犯罪主体较普通走私也有其特殊性。有人做过统计,2016年以来,此类案件中自然人犯罪的占比仅为26.3%,而73.7%的案件都是单位犯罪。根据刑法,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021年3月18日,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深,跨境电商行业已成为国家经济贸易的重要领域,针对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监管政策也是层出不穷。在这样的环境下,跨境电商平台和卖家一定要合规经营,千万不能被眼前的蝇头小利迷惑,走上以身试法的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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