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进口汽车零部件企业如何办理"先声明后验证”?
小编从中国海关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
进口汽车零部件企业如何办理"先声明后验证”?
一、系统申报;
二、系统核查;
三、信息补录。
系统申报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 , 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编号410)。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办证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井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按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系统核查
对于凭《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窗口'或 互联网+海关按原有设置进行联网核查并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 互联网+海关"暂不实施联网核查,受理申报后将在检验检疫主干系统就该批货物暂未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 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 互联网+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补充申报内容包括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删除“自我声明”字样,并补充录入《免办证明》编号,以及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 ,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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