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亿恩网获悉,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亿恩网获悉,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新规背景做出相关说明,内容如下: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
公告主要内容有以下五方面:
(一)核定征收范围
为配合落实好“无票免税”政策,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条件
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这些企业,符合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三)核定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四)核定征收程序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跨境电商企业应按时申报纳税。
(五)优惠政策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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